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专利工作的发展,鼓励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发明创造,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特设立江苏大学专利基金(简称专利基金)。
第二条 专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
1.专利申请的组织及申报工作;
2.专利权的维持费用;
3.专利的实施转化工作;
4.专利宣传和培训活动;
5.知识产权学术活动。
第三条 资助对象:我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与在册学生做出的以江苏大学作为申请人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发明创造应具有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能在工业应用中实施,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具备成果转化的良好前景。
第五条 资助标准:
1.国内专利的资助经费类别包括: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复审费和代理费,学校资助上述费用的4/5;专利维持费、公告费、证书费、印花税和专利授权当年的年费,学校资助上述费用的全部;
2.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资助经费类别包括:国际阶段发生的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代理费以及各国国家阶段的代理费和官费,学校资助上述费用的2/3,发明人支付剩余经费,剩余经费可从课题费、校拔尖人才、校创新团队以及年终科研业绩奖励对科研项目的配套奖励经费中列支;专利授权前三年的全部年费,三年之后的年费可从校拔尖人才、校创新团队以及年终科研业绩奖励对科研项目的配套奖励经费中列支;
3.专利文件文印费、邮寄费、专利查新检索费;
4.参加专利实施转化会议的差旅费及会务费;
5.学校专利知识的普及和提高的宣传教育活动费用;
6.知识产权学会及学术活动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资助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职工申请者需填写《江苏大学专利基金教师申请表》,送交学院主管科研院长审阅,签署意见,由申请人提交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由科技处委托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办理。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申请者需填写《江苏大学专利基金学生申请表》,送交学院党总支审阅,签署意见,由申请人提交科技处,由科技处委托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办理,并交校团委备案。
2.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逐项审核,择优资助。
3.教职工申请的专利经审定后与学校签订《江苏大学专利基金教师资助合同》,其中包括专利实施后的还款计划,合同中科技处为甲方,发明人为乙方,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学生申请的专利经审定后与学校签订《江苏大学专利基金学生资助合同》,其中包括专利实施后的还款计划,合同中科技处为甲方,发明人为乙方,所在学院为乙方的担保方,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专利基金主要来源:
1.学校每年根据财务预算拨款;
2.专利实施转化收入中提取;
3.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4.其他收入。
第八条 专利基金的使用,由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提供资助经费清单,经科技处核准后报财务处支付。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